正在作業的工人墜亡後,事故被私了。兩個月後接到舉報的西安市安監局立即調查,並給予監理兩萬餘元處罰。然而,儘管查清了事故經過,但因沒有給予被處罰者法定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近日這份處罰決定被法院一審撤銷。
  事件:工人墜亡未報告,安監局兩個月後接舉報
  去年4月10日,西安滻灞生態區安誠御花苑項目B區2號樓上,一名正在進行放線作業的工人不慎墜落到電梯井內死亡。事發後,死者所屬勞務公司負責人與死者家屬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相關單位及人員未向公安機關和安監部門報告事故。
  約兩個月後,西安市安監局接到舉報,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同年9月22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陝西建科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在該項目的工程監理吳某職責履行不力,疏於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理檢查。在事故調查詢問期間,拒不承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瞞報事故的責任。
  同年9月26日,西安市安監局向吳某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其作出21600元的行政處罰,告知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今年1月16日,安監局向吳某送達了相同文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其中增加了吳某負有瞞報責任的內容,並告知吳某3日內進行書面陳述和申辯。當天,安監局又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吳某處以21600元罰款。
  接到處罰決定後,吳某不服,以安監局對他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於今年4月將西安市安監局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監理:不負責事故報告,安全應由施工企業負責
  吳某認為:
  1.有權機關未對工人的死因作出鑒定結論,安監局認定工人“不慎墜落電梯井內死亡”屬越權執法;
  2.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法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應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他並不對死亡工人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職責;
  3.事故依法也應由事故發生單位即死者所屬單位負責報告,他只是總監代表,對事故的發生並不知情,沒有如實回答調查人員詢問有所不當,但處罰決定認定其故意隱瞞無法律依據。
  因此,吳某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安監局:超時限未報告調查時不承認,屬瞞報
  西安市安監局辯稱:
  1.工人死亡後,安監部門向警方發出征詢函,排除非生產事故死亡可能,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事實清楚、於法有據。
  2.吳某作為其所在單位在安誠御花苑項目的監理,負有法定的事故報告義務,但超過規定時限未報告,在事故調查階段拒不承認事故,屬瞞報。吳某違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怠於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安監局做出的調查、告知、送達、處罰,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處罰程序合法。
  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吳某訴請。
  未央區法院:告知當天送達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
  未央區法院審理認為,《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西安市安監局於去年9月26日向吳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僅對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進行告知,未對負有瞞報責任進行告知,今年1月16日送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吳某負有瞞報責任,並告知其3日內進行書面陳述和申辯,但當日即向吳某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剝奪了吳某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違法。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西安市安監局對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華商報記者 寧軍   (原標題:剝奪申辯機會 安監局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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