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舒天烈
  要讓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發揮更大效用,無疑需要勇敢地跨越到“社會公示”這一“權力對權利”的階段。
  隱瞞不報,不得提拔任用;虛假報告,更可能被免職。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嚴厲的規定,應該能讓很多領導幹部在填寫報告表時,能更有“落筆千鈞重”之感。
  一方面,反腐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雷厲風行,一年多來為國人帶來頗多震撼。惜乎在“打老虎”的過程中,很多細節未能進一步披露,無法考察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在其中所發揮的作用。從楊達才等案件看,掌握官員個人事項無疑是重要環節。若保持反腐高壓態勢,這一制度必將能進一步發揮其反腐利器的效用。
  另一方面,十八大以來,在政務公開方面也多有進步。新華社首次發佈領導人特稿,披露中央領導工作與生活的各種情況;從北京摔童案、大興滅門案到薄熙來案,以各種形式直播庭審幾成常態……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領導幹部個人事項的報告,肯定會更加受到重視。此次中央組織部嚴格重申報告紀律,也可謂大勢所趨。
  無論是反腐所需,還是公開所向,官員申報個人事項,都指向一個共同目標——監督權力。如果以一句話來解讀本屆中央領導執政思路的話,“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或能得到最多票。而掌握官員的個人事項,可以說是構築這個籠子時最基本的框架結構。在此基礎上,才談得上解決“牛欄關貓”等進一步的問題。
  權力需要監督,而監督,需要權力和權利的共同發力。一方面,權力的內部監督可以說是一種“自我糾錯”,但不可能依靠絕對的自查自糾,也需依賴分權制衡;而另一方面,中國近年來的反腐實踐,正說明“用權利看住權力”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能發揮巨大的威力。在這個意義上,權力與權利合體,無疑才能更好地打造制度之籠。
  而在監督時,官員個人事項的公開,正是權利和權力的結合點之一。這是官員向組織交出部分權力,如考核權、監督權;更是官員向社會賦予權利,如知情權、表達權。當前,這一制度,還處於“內部報告”階段,這是“權力對權力”;要讓制度發揮更大效用,無疑需要勇敢地跨越到“社會公示”這一“權力對權利”的階段。
  歲末年初,各項改革措施全面鋪開,重要領域與關鍵環節的改革,理應勇敢破題、大力推進。在這個意義上,領導幹部報告乃至公開個人事項,正需要以更大決心、更強力道、更多智慧,向著深水區挺進。
  相關報道見今天A06版  (原標題:事項公開切忌成為“內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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